劳动合同无效申诉人请求补偿金不能支持_湾区律师网

劳动合同无效申诉人请求补偿金不能支持

2022-05-27 22:45:27  浏览:1411  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申诉人吴某是一家广东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的员工;2001年1月8日申诉人吴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

  案情简介:

  申诉人吴某是一家广东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的员工;2001年1月8日申诉人吴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1、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600元×2个月=5200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申诉人与外事服务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属外事服务企业派往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其用人单位应当是外事服务企业而不是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诉人于1999年11月22日到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4月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与外事服务企业签订了《委托人事管理协议书》,此时外事服务企业又与申诉人签订了一份为期!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月5日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辞退了申诉人,外事服务企业得知此事后便解除了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因申诉人是否能得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发生争议而引发劳动争议。

  仲裁结果:

  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评析:

  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系在国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该企业录用申诉人后与申诉人签订的2年期劳动合同,这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2000 年4月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与外事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人事管理协议书》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未发生变化,此时外事服务企业在申诉人未与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劳部发(1996)355号文件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外事服务企业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虽然外事服务企业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申诉人关于外事服务企业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外事服务企业系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外国企业驻京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企业,中国雇员的劳动关系是与外事服务企业建立的,必须依法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外事服务企业与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只是《委托人事管理协议》,并非是外事服务企业将申诉人劳务输出到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申诉人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外事服务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混淆了委托人事管理、劳务输出以及向外国企业驻京机构提供中国雇员之间的关系,致使外事服务企业与申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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