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江苏省金湖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02年2月由企业调到某局事业单位工作。高某在办理调动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改制时剥离企 业的经济补偿金重9285,14元,公司以高某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因而形成争议。该案焦点在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时剥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领取。
经查,该公司于2000年1月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公司。改制后国有股完全退出,改制时职工经济补偿金1985,24万元已在净资产中剥离,其中高某剥离经济补偿金19285.14元。2000年1月该公司全员解除劳动关系,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不予返聘人员兑付经济补偿金。高某于2000年重月15日与改制后企业签订5年劳动合同,2002年因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依据《劳动法》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有关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拒付理由明显是断章取义。改制后高某与企业签订5年劳动合同,后因工作调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改制后企业工作时间可不享受经济补偿金。但是高某在改制前的经济补偿金在改制时已从国有资产中剥离,属职工个人资产。因此,改制后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改制时剥离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高某在改制时剥离企业的经济补偿金19285,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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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经济补偿金不得随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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