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叫张威,在一家国有软件公司工作。2001年6月20日应聘入司。2002年7月26日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其中写道:“由于集团结构调整,市场推广没有张威适合的岗位,经研究决定作辞退处理。”公司人事部告诉我,除支付我7月16日至26日的工资外,还支付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3900元。而我在降低工资后的月薪还有3500元,显然公司支付我的费用太少。经向有关方面咨询,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了申诉,要求:一、公司支付我 2002年7月16日至7月26日的工资1505元;二、公司支付我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的工资)3500元;三、公司支付我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800元。
评析:
这是一起辞退劳动争议。公司向员工支付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员工的三项申诉请求基本是正确的,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首先,员工被辞退时的月工资为3500元。7月16日至7月26日期间为9个工作日。日工资为3500元除以制度工时天数20.92天。因此,应补发数额为1505元。由于这笔费用公司已同意支付,而员工未去领取,所以不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由于公司辞退张威的理由是公司结构调整,没有工作岗位了,所以应适用《劳动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通知张威。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所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3500元的代通知金。
其三,张威2001年6月20日至2002年8月26日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为1年2个月零7天。依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5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该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2个月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800元。由于公司已同意支付2395元(3900元—1505元)的经济补偿金,说明公司还是有依法办事的意识,只是对政策理解有误,所以仲裁委员会只裁决公司向张威支付8800 元经济补偿金,未裁决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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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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