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应列入第一顺序优先清偿_湾区律师网

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应列入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2022-05-27 22:45:04  浏览:1856  来源:网络
  经济补偿金是我国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特定补偿义务。根据我...

  经济补偿金是我国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特定补偿义务。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劳动的经济补偿金应列入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劳动者相对于国家机关、债权人而言是弱势群体,正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列入优先拨付顺序。参照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即将施行的《破产法》明确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就是补充了以往立法对“工资”的模糊概念,澄清了人们的认识,是法律修订科学化的体现,也是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7条第二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将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列入优先拨付顺序。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以及有关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列入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中国法院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