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汪某,男,43岁,某省货运零担公司司机。
被诉人:某省货运零担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省货运零担公司经理。 1994年11月10日,汪某在办理货运任务时被外单位汽车撞伤,造成右手功能完全丧失。但单位拒绝上报工伤材料进行工伤确认。1995年1月13日,汪某申诉,要求进行工伤确认并享有相应待遇。
调查过程
经查明:申诉人汪某系从部队转业到地方的汽车兵,1989年到被诉人某省货运零担公司当司机。1994年11月10日在运货途中违章行驶将农用汽车撞倒在公路旁,造成右手功能完全丧失。为了不影响被诉人安全生产达标,被诉人拒绝上报工伤事故,进行工伤鉴定,同意并报销了全部医疗费用。医务期间工资照发。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者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时报告,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10月10日《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第6条规定:如果负伤职工据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而所在单位未向劳动部门申报,因此发生的争议,仲裁庭应予受理。仲裁庭委托某省劳动厅进行工伤确认,确定申诉人汪某系因工负伤;鉴于汪某已经医疗终结,遂又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工伤5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调查结果
1. 申诉人负伤确认为工伤;
2. 申诉人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由被诉人安排申诉人适当工作,并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经验教训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如果负伤职工经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职工可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负伤职工据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而所在单位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例》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然后依法处理。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多报差旅费被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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