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要关注因公伤残的职工_湾区律师网

企业改制要关注因公伤残的职工

2022-05-27 22:44:45  浏览:1308  来源:网络
「案例」 宋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2001年该公司采取通过经营者融资收购与职工持股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全...

「案例」

宋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2001年该公司采取通过经营者融资收购与职工持股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按公司改制方案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同时,宋某向公司提出:因1962年因工受伤,伤残等级8级,请求给予适当补偿。公司以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和改制的相关文件中未涉及工伤补偿问题为由拒付。为此,宋某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求公正处理,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无奈,宋某以该公司为被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按工伤的相关文件给予适当的补偿。宋某认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考虑因工伤残职工的实际情况,而与身体健康的职工等同的标准领取安置费,不合理也不合法,侵害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建筑公司坚持说:有关企业改制的文件中,没有涉及工伤职工如何处理,故应该理解为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除领取安置费外,不应有其他任何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调解未果,依法裁决该公司除安置费外,向宋某一次性支付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评析」

《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和文件,为有效维护因工致残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中因工致残职工是特殊群体,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则应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关的待遇。 由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使一个经营正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允许一部分在职职工领取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因致残职工也选择"走"与"留"的权利。宋某经过权衡利弊,选择了申请领取安置费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得到公司认同,所领取的安置费可视为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有关文件规定,宋某作为8级伤残职工还应领取适当数额的医疗补助金。如果该公司仅仅因为改制文件中除了安置费外未涉及其他费用而拒绝支付工伤的相关补偿,有失公平。不仅侵害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稳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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