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从1995年3月,北京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7名员工就公司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这个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2月、3月分别与申诉的7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岗位均为部门经理。1995年2月,该企业负责人变更,新上任的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将原有的7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综合部,原各部门经理改变为各业务主管,工资降低为主管标准,职工若不同意则双方解除合同。7名员工不同意这样的安排,公司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与7名员工解除合同。7名员工要求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公司认为企业内部机构调整是公司的权力,职工的工作应当随着企业内部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以其它理由拒绝工作安排,公司与不服从安排的员工解除合同,员工应不享受经济补偿。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公司按规定支付了申诉人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这起劳动争议是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这7名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任部门经理,由于公司内部机构变动,而需要改变原合同的具体条款。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此,申诉人提出的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公司以内部机构变动是公司的权力,以及职工不应拒绝工作安排为由,认为解除与这7名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这起劳动争议,反映出有些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不十分明确。双方就合同条款的变更应协商一致。企业内部机构调整固然是企业内部的事,但涉及职工权益的问题,双方应充分协商,而不能简单从事。企业有权在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时与职工解除合同,但同时也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遵守《劳动法》,私企无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