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变成“加班费”时间超过规定近1倍
2022-05-27 22:44:22 浏览:1109 来源:网络
案情介绍: 田某系某月饼加工厂职工。该厂从今年6月份开始组织职工加班生产。随着订单的不断增加,职工的加班时间每周超过了10个小...
案情介绍:
田某系某月饼加工厂职工。该厂从今年6月份开始组织职工加班生产。随着订单的不断增加,职工的加班时间每周超过了10个小时,工人日夜倒班,休息日也难得休息。该厂除按每小时3元发给加班费外,不再发给加班工资,而且还规定,如果不遵守厂里的加班制度或者休息日不上班,厂里就扣发工资。8月初,田某向厂方提出减少加班时间,并发给加班工资,厂方负责人却说,既然发给加班补助,就不再发加班工资,如果田某再提要求,不服从厂里的安排,月饼厂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田某实在无法忍受,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减少加班,补发加班工资。
审理结果:
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田某自2003年6月至申诉时止,企业安排田某平均每天加班4小时,一个月累计加班达到70小时,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对加班加点的限制。故裁决,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职工是否有权拒绝企业加班加点的要求,以及企业要求加班在什么条件下是合法的,在什么条件下是非法的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外,《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按照以上标准发给加班费。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的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最高限制,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加班只发给加班补助,而不是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的情况,也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判定用人单位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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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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