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旷工方式对抗岗位调整应承担相应的责任_湾区律师网

以旷工方式对抗岗位调整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2-05-27 22:44:15  浏览:1157  来源:网络
案例: 女青年陈某,1994年4月与某商厦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美工工作。年底,商厦根据季节性工作需要,抽调陈某临时搞售货工...
案例:

女青年陈某,1994年4月与某商厦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美工工作。年底,商厦根据季节性工作需要,抽调陈某临时搞售货工作,陈某虽不愿意,但也服从了。双方未就变更工作岗位再签协议。几天后,陈某不能适应工作节奏,难以完成工作任务,遂向商厦提出仍回原岗位工作的请求,而商厦没有答应。陈某因此而不再上班,直至1995年1月初,陈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厦履行原合同,否则,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证认为,商厦未征得陈某同意,即安排其从事售货员工作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而陈某以擅自脱岗来对抗商厦的做法也是错误的。经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违约脱岗旷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专家评析:

本案中,双方就履行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商厦安排陈某临时从事售货员工作,实际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条:“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根据这条规定,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双方协商同意”。商厦安排陈某临时从事售货工作时,未征得陈某的同意即行变更,属单方违约行为。陈某在自己权益被侵害情况下,没有采取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以旷工、脱岗的错误行为进行对抗,这也是不正确的。所以她须承担一定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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