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_湾区律师网

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2023-10-30 10:23:53  浏览:1116  来源:法治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仅有一名股东,具有设立条件低、股东自主决定权大、管理成本低等优点,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的目光。但当一人公司出现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仅有一名股东,具有设立条件低、股东自主决定权大、管理成本低等优点,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的目光。但当一人公司出现债务时,若股东不能“自证清白”,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担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进行审理,判决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1年5月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向赵某支付一定的补助金及工资。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赵某向法院提出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因法院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对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财产,在异议审查阶段无法查证,故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追加请求。后赵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在裁决书确定某公司应向赵某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公司依法应向赵某履行一定债务,因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程序裁定。因作为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结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已查明的事实,李某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达 媛)  

法官提醒

在商业活动中,一人公司经营决策虽不受其他因素牵连,但该类型公司的财产并非股东个人财产。经营一人公司,应当保持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留存好相关材料作为佐证。只有切实树立法治营商意识,加强内部合法合规治理,才能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健康稳步发展。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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