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争议——企业合并或收购后的员工工资及福利
2022-05-27 22:43:56 浏览:1187 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吴某于1985年8月调入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工作,岗位为工人。1991年12月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任命吴某为其开办的海南华永贸...
案情简介:
吴某于1985年8月调入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工作,岗位为工人。1991年12月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任命吴某为其开办的海南华永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年,海南华永贸易公司(同年名称变更为海南华用实业总公司)的上级单位变更为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2000年5月名称变更为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吴某仍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无注、吊销记录”)。1993年3月,吴某与海南天纬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海南三峡天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吴某担任副总经理。海南三峡天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档案中载有“北京市河湖管理整治工程指挥部关于同意该公司转变主管单位为中国三峡经济发展总公司的批复”。吴某的档案至今仍在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存放,吴某的工资由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发放到1994年2月。2000年9月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及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成建制接收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华联公司同意接收国宇公司,接收单位包括国宇公司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
吴某于2002年7月10日以被诉人未支付工资及未报销医药费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1、支付1993年至今的工资及特区生活补助费;2、报销1997年至今的医药费;3、退还企业欠款18000元;4、给于造成残疾的赔偿款30万元;5、要求北京市水利局补发相应工资、福利、补缴三险及办理病退。
仲裁裁决,驳回吴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
因吴某所在的海南华永贸易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海南华用实业总公司)系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子公司。故根据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及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成建制接收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协议书的规定,中国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0年9月已经同意接收国宇公司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其中包括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工作人员。故吴某于2002年7月要求国宇经济发展总公司补发1993年至今工资及特区生活补助费、报销1997年至今医药费及退还企业欠款18000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故应予以驳回。通过对此案进行分析,企业职工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申诉人在申诉前,需到工商局查询申诉主体中被诉人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址。然后,按照注册地址载明的地址到其所在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次,申诉人在申诉前,需到工商局查询申诉主体中被诉人是否注销、破产、与其它企业合并或是否被其它企业成建制接收。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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