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借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停缴?_湾区律师网

外借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停缴?

2022-05-27 22:43:52  浏览:1370  来源:网络
案例: 王某,男,46岁,连续工龄21年,系飞鹏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师。1997年8月,某桥梁建设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征得飞鹏建筑公司同...
案例:

王某,男,46岁,连续工龄21年,系飞鹏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师。1997年8月,某桥梁建设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征得飞鹏建筑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借用了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到桥梁建筑公司帮助设计、施工,外借期限为1年。飞鹏建筑工程公司已参加了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一直为这几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飞鹏公司认为这几位职工已被借用到外单位工作,故申请停缴王某等5名外借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未获社会保险机构批准。

专家评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由于飞鹏建筑工程公司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是暂时被外借到桥梁建筑公司工作的,并已经得飞鹏公司的同意,仍属于该单位的在册职工,因此,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继续为他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机构不同意飞鹏公司停缴王某等5名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是正确的。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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