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退休条件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应与其他在职职工享有同等待遇_湾区律师网

对符合退休条件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应与其他在职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2022-05-27 22:43:49  浏览:1147  来源:网络
案例: 阮某,女,50周岁,连续工龄28年,系某国有冶炼厂的原固定工(工人),1994年8月转制为劳动合同制工,1997年6月年满50周岁。...
案例:

阮某,女,50周岁,连续工龄28年,系某国有冶炼厂的原固定工(工人),1994年8月转制为劳动合同制工,1997年6月年满50周岁。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规定,她符合退休条件,按理单位应如期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单位的原因逾期未办,仍留在原岗位从事正常的劳动。但单位则以阮某已达退休条件,按退休职工管理为由,从1997年6月起扣除了阮某原享受的交通费、雨具费等福利待遇。对此,阮某不服,请求劳动部门为其主持公道。?

专家评析:

这类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中已有规定,即: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由于阮某未能如期退休是属单位原因,况且她仍留在原岗位从事正常劳动,单位以阮某已达退休条件、按退休职工管理为由扣除她的福利待遇是不对的,阮某应与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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