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兼职受伤由谁承担医疗费用_湾区律师网

员工兼职受伤由谁承担医疗费用

2022-05-27 22:43:30  浏览:1245  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申诉方:张某某,男,37岁,某食品公司工人 被诉方:林某某,男,48岁,某食品公司经理 张某某1992年9月在...
案情简介

申诉方:张某某,男,37岁,某食品公司工人

被诉方:林某某,男,48岁,某食品公司经理

张某某1992年9月在从事第二职业时(用摩托车载客)因收费问题与乘客发生争执,被打伤,住院后本人要求公司按非因工负伤支付其开支的医药费,并要求按丧失劳动能力给与办理退休。公司拒绝支付医药费并限期张某某回公司上班。

(1)张某某1992年9月17日因收费问题被乘客打伤后,送医院救治达4个多月,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张某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至1994年10月仍未上班,在此期间张某要求办理病退,公司不同意并限期要求张某某回公司上班。

(2)张某某住院期间到公司借款4000元。

(3)公司在张某某住院期间召开有关会议做出如下决定:a.张某自出事之日起到限期上班之日止的时间按事假处理;b.张某负伤的医药费由本人承担,不享受劳保待遇和公费医疗;c.公司借给张某的4000元,要张某订出归还计划,按期归还。

(4)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据公司规章做出裁决:

(1)张某被打伤未上班期间,按事假处理,医药费由本人承担;

(2)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由公司安排张某的工作,张某应按时上班;

(3)根据张某的实际困难,由公司适当给与张某生活困难补助;

(4)受理费处理费共300元,由张某承担200元,公司承担1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的焦点是张某能否享受公费医疗。由于我国目前对职工擅自从事第二职业发生意外应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故而仲裁委员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裁决医药费由本人承担,按本人伤残情况应按时上班是正确的。 目前职工擅自从事第二职业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而国家在劳保福利问题上法规规定又不健全,因此发生争议后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还有一个处理依据,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仲裁委员会将很难处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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