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已过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_湾区律师网

试用期已过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2022-05-27 22:43:30  浏览:1205  来源:网络
案例:1994年4月,王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6个月。1995年1月,王某患病住院治疗,该用人单位以王某不符合录用...
案例:

1994年4月,王某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6个月。1995年1月,王某患病住院治疗,该用人单位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王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不担负王某的医疗费,也不给予有关的病假待遇。王某不服,于1995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争议。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同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而实际上王某已经工作了9个月,试用期已过,此时,企业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同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又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应给予本案中的王某报销医疗费。如果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则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需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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