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被告小夏被判决赔偿原告小孙各项损失共计12556.58元。
14岁的小孙和小夏是初中同学,家住湖南省汉寿县西湖管理区某村,两人相约前往同学家中玩耍,后小孙借来摩托车要求小夏送自己回家,随后小夏驾驶该摩托车在送小孙回家的途中与刘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导致小孙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小夏和刘某承担同等责任,小孙无责任。
受伤后小孙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其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7万余元。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4万余元损失,因对赔偿未达成一致,故小孙诉至法院,请求由刘某赔偿其损失26001.66元,小夏赔偿21125.1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同学,小孙明知小夏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质,仍要求其送自己回家,应当认识到在此情况下驾车存在危险,故小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且小夏送小孙回家并未谋利,可认定为好意施惠行为,应当减轻小夏的赔偿责任。小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小夏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庭后,小夏父母支付了应赔偿款项。(陶琛 张宇林)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小孙和小夏均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疏于对孩子的看护,导致两人在不具有驾驶摩托车条件的情况下骑车发生事故。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交通不便、留守儿童较多,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事件多有发生。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无论是否陪伴在孩子身边,都应尽到监管责任,对子女履行好教育、培养义务,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新疆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遭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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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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