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固定非法狩猎案的关键物证,四川省崇州市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通过DNA检测补强重要物证,为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依据。经崇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被告人古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5月,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崇州片区,几声刺耳的枪声打破了森林的宁静。“我听到枪声了,捕猎者离我很近,但树林茂密,我不清楚对方的情况,没办法过去。”案发时,一名成都市“益路蓉行”公益诉讼志愿者正在用手机记录着现场,并将具体情况报告给崇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
收到线索后,崇州市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一起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的非法狩猎情况进行了排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古某、刘某某。二人到案后,对不法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当天,古某携带猎枪邀请刘某某上山狩猎,古某持枪猎得一只老鹰,事后,二人将老鹰的爪子剁下来放到冰箱里,其他部位予以烹食。5月24日,公安机关在二人的住所内查获枪械、老鹰的爪子等物证,但因时间太久、保存不善等原因,老鹰的爪子已不具备外形分析条件。
“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二人口中的老鹰是否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无法确定,而这对案件定性、明确生态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说道。在崇州市检察院的引导下,公安机关委托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老鹰的爪子进行DNA鉴定。鉴定中心通过提取老鹰爪子的基因序列与基因数据库中的已知序列进行比对后,得出样本所属物种,最终确定涉案的老鹰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普通鵟,参考物种整体价值为2.5万元每只。
办案检察官严格审查了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分析说明、鉴定依据、实验分析数据等鉴定意见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同时邀请该院聘请的医学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的分析研判,在高度吻合的DNA数据及专业严谨的审查分析下,认定了该案的关键物证。
最终,经崇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二人认罪认罚,均未提出上诉。(查洪南 杨萌 李昭)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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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作法驱鬼”酿成死亡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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