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道路房地产开发商可否侵占住户花园_湾区律师网

拓宽道路房地产开发商可否侵占住户花园

2022-05-27 22:42:55  浏览:1231  来源:网络
  「引语」  本文将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社区公共利益处分了房屋所有者的部分权益时,应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探讨。  「当事...
  「引语」

  本文将就房地产开发公司为社区公共利益处分了房屋所有者的部分权益时,应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探讨。

  「当事人」

  原告:张展,男,松园小区住户。

  被告:北京市松园小区房地产开发商。

  「基本案情」

  原告张展与松园小区房地产开发商(被告)于2003年1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展交纳房屋首付款109944元,余款1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签订后,张展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时隔一月,被告为拓宽小区道路,需占用原告一部分花园。纠纷发生后,被告表示可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调换或对占用花园进行经济补偿,原告张展予以拒绝,要求对花园恢复原状。

  「评析」

  本案在处理上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理由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在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有向一楼住户赠送花园的要约邀请,原告在知悉该要约邀请,实地察看了房屋状况后才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层赠花园”条款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被告的要约与原告的承诺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已实际履行,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原告部分的花园,侵犯了原告张展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张展要求被告将侵占的花园恢复原状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是,原告张展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理由是:原告张展与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虽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部分花园,侵犯了原告张展的合法权益,是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拓宽小区道路系社会公益行为,是为了小区的整体规划,虽然未能与原告张展协商一致,但是原告张展是小区内一员,应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发展。如果恢复原状对小区的整体规划有一定影响,考虑社会效果和整体利益结合,对被告占用花园应以金钱方式予以补偿,在向原告张展释明后,原告张展不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仍要求被告将花园恢复原状,原告张展的主张已不能实现。应驳回原告张展的诉讼请求。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展的诉讼请求。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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