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未签合同,劳动关系亦成立_湾区律师网

骑手未签合同,劳动关系亦成立

2024-01-19 16:39:26  浏览:1182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吴安安 外卖小哥在生活中不可或缺,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广东省深圳市罗...

法治日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吴安安 外卖小哥在生活中不可或缺,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某公司系某外卖平台的合作方,通过平台App派单。2022年5月28日,张某入职该公司,当一名外卖骑手,同年6月2日开始在平台App接单。张某的住宿、工作用车均由公司安排,公司在考勤、工作时长、任务量、上班着装等方面对张某提出工作要求,并为张某投保团体意外险。

同年6月7日,张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在理赔协调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一份《工作证明》。后因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无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3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罗湖法院,辩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提交的《工作证明》注明了张某当时是在职员工、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等信息。张某提交的App截图,载明考勤点名、每日工作时间、最低送单量等信息,可以证明张某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被告的住宿和工作时使用的车辆由原告提供,也可以证明公司对张某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及后勤保障。

因此,法院判决,2022年5月28日至6月17日期间,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认为,要确认劳动关系,主要看下列几点:首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力交换劳动报酬的合意。其次,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以及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的强弱程度。最后,结合平台用工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特点,从业者对工作内容、时间等是否有自主决定权,是否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报酬获取方式及稳定程度。本案中,骑手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日常工作接受企业的安排和管理,企业对骑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及后勤保障,因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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