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林副食品批发交易市场,住所地上海市上南路4999号。
法定代表人桂福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上海市塘桥副食品批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羊,上海市第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郑尚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石好,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三林副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经初字第4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杨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石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年4月,被上诉人与上海新亚唐城酒家(以下简称唐城酒家)订立贷款合同一份,被上诉人依约向该酒家放贷人民币1497255元。同年 10月6日,上海浦东新区东方企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向被上诉人出具贷款委托书及债务转移说明,确认原唐城酒家的1497255元借款转入其向被上诉人申请200万元贷款的范围内。同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与东方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上诉人向东方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自当日至1997年10月17日止,利率为月息7.725‰,该200万元中的1497255元实际为东方公司转承原唐城酒家债务,其余50万元被上诉人亦未发放给东方公司,而是被作为委托贷款方的息差提前扣除。嗣后,东方公司未按期还款付息。原审另查明,东方公司系上诉人与上海浦东江浦复合包装材料厂 (以下简称材料厂)联营实体,1998年8月28日,东方公司与材料厂一同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审又查明,1997年10月6日,被上诉人向东方公司发出催款通知。1999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邮寄本案诉状,该天为星期一。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东方公司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因东方公司已被吊销执照,上诉人作为其投资方应出面清理债务。被上诉人在最后起诉日的次日星期一向法院寄发诉状应属有效,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起诉时效已过的辩称不予采纳。据此判决上诉人对原东方公司向被上诉人所借人民币1497255元及其自1996年10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负责清理归还;案件受理费20376元,由上诉人负担。
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事实未查清,判决主文与法律不符,请求撤销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方公司向被上诉人出具贷款委托书、债务转移说明及双方间委托贷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东方公司承诺原唐城酒家借款债务转入其名下,与法无悖,可予确认。鉴于东方公司及材料厂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上诉人作为该公司唯一现存投资人,理应依法对东方公司债务负责清理归还,原判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7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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