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未审查弹窗虚假广告应先行承担责任——汪某诉深圳市某计算机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4日晚,某浏览器前端页面刊登广告:“53度经典酱香酒,香味十足!只需768!送礼宴请倍有面子。”原告汪某于2021年9月5日点击该广告后,页面显示:“贵州茅台酒官方特惠5折秒杀,原价1499元/瓶53度飞天茅台酒,特惠秒杀价仅768元/瓶”,汪某购买了两箱共计12瓶,支付9000元。汪某认为自己买到了假酒,涉案广告构成虚假广告并造成了其损失,诉至法院要求某计算机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飞天茅台酒”并非真正的茅台酒。某计算机公司为广告主推送和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其内容,决定是否发布,应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在涉案买卖合同中,某计算机公司依法负有向原告披露广告主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的义务,但其无法提供上述信息,故应替代广告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链接的无限跳转对链接式广告的审查边界提出了挑战。本案对互联网广告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的身份认定予以了详细阐释,并确认了互联网平台等广告发布者在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务必仔细甄别广告内容,最好选择在正规网购平台的官方旗舰店进行网络购物,避免上当受骗。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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