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罗某诉罗定市某悦食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罗某诉罗定市某悦食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4-08 11:08:51  浏览:1219  来源:中国长安网
某悦食品店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等,其在某平台上注册开设某悦优选网店。罗某在该网店下单购买“马来西亚进口滋补天然燕窝孕妇滋补品干挑大盏燕窝”200克,支付货款2245.80元。

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罗某诉罗定市某悦食品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悦食品店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等,其在某平台上注册开设某悦优选网店。罗某在该网店下单购买“马来西亚进口滋补天然燕窝孕妇滋补品干挑大盏燕窝”200克,支付货款2245.80元。罗某收到快递的货物确认完好无损。后罗某发现燕窝的包装标志中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

裁判结果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悦食品店在网上销售的燕窝属预包装食品,且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向罗某返还价款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罗某主张某悦食品店应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助于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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