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员工Y某于2006年7月入职深圳S公司,并与S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7月。该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提前一年赔偿1万元违约金。2008年2月,Y某提前解除了与S公司的劳动合同。S公司诉至深圳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Y某赔偿违约金15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S公司要求Y某赔偿违约金无法律依据,S公司称该15000元违约金是培训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故裁决:驳回S公司的该项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之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单纯地约定违约金都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责任编辑:黄叶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 没签劳动合同遭遇工伤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五十件典型案件(附全文)
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 “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新鲜直送”、“当日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而做出的如实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