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村委会名义招待他人,餐费由谁负?_湾区律师网

以村委会名义招待他人,餐费由谁负?

2022-05-27 22:37:28  浏览:1335  来源:网络
[案情] 黄某系甲村的会计,多次以其村委会的名义在况某经营的饭店安排招待他人,至2004年3月,累计欠招待费13000元,黄某以甲村委会...

[案情]

黄某系甲村的会计,多次以其村委会的名义在况某经营的饭店安排招待他人,至2004年3月,累计欠招待费13000元,黄某以甲村委会的名义写下欠条交给况某,但该欠条上未加盖甲村的公章,只有黄某以经手人签名。此后,况某多次向甲村和黄某催要,黄某和甲村之间相互推诿。为此,况某将甲村委会和黄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付给欠款。

庭审中,甲村委会辩称没有委托黄某招待他人,欠款应由黄某个人偿还;黄某则辩称自已是受原村领导的委托安排就餐的,应由甲村偿还所欠招待费用,黄某没有提供其受甲村委托的证据。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安排招待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这一点原告认可,并且黄某系甲村的会计,故应判决由被告甲村委会归还原告欠款。黄某系经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判决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辩称自已是受村领导委托安排招待他人的,但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只能认定为无权代理,这种代理,事后未有被甲村委会追认,故应当由黄某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判决被告黄某付给所欠原告的招待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纵观本案,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依法应判决甲村委会归还原告招待费13000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表见代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第二,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第三,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第四,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第五,符合代理生效的要件。

就本案而言,首先应认定黄某的行为是属于无权代理,因为黄某未有证据证明自已是受其所在村委会委托;其次,黄某系村会计,具有被授权安排招待的表象;再次,原告况某是善意的并且无过失,况某也是甲村的村民,他知道黄某是村会计,有理由相信黄某是受村委会的授权安排招待的;再者,甲村委会对黄某的代理行为在裁判之前一直予以否认;最后,黄某的行为内容合法,标的明确,完全符合代理生效的要件。因此,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理,因该表见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即本案的被告甲村委会承担,如果甲村委会认为因黄某的该行为给其村造成损失,其村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黄某追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被告甲村委会归还原告况某招待费用13000元,并驳回原告况某对黄某的诉讼请求。

刘皓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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