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甩挂”方式偷逃通行费_湾区律师网

以“甩挂”方式偷逃通行费

2024-05-31 14:19:57  浏览:1114  来源:网络
一辆满载的货车上了高速,下高速时竟然只有车头,车头随即掉头再上高速,再下高速时货车又变出车身,这一令人费解的操作原来是车主为了节省...

一辆满载的货车上了高速,下高速时竟然只有车头,车头随即掉头再上高速,再下高速时货车又变出车身,这一令人费解的操作原来是车主为了节省通行费。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李某驾驶货车拖挂轴车在广东省、湖南省多地高速公路通行。为了达到逃费目的,2023年9月21日,李某驾驶货车拖挂轴车由广东连州站驶入高速,行驶至湘潭北服务区后,将挂车卸下,于第二日驾驶车头从湘潭北站驶出高速,高速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之后,李某又驾驶车头返回湘潭北站服务区将挂车拖下高速,并从较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

李某通过将挂车提前卸载在服务区、伪造仅驾驶车头行驶的假象,使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该逃费行为共计发生3次,逃费合计13089元。2023年12月5日,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李某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不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陶琛 邹晴)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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