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甩挂”方式偷逃通行费_湾区律师网

以“甩挂”方式偷逃通行费

2024-05-31 14:19:57  浏览:999  来源:网络
一辆满载的货车上了高速,下高速时竟然只有车头,车头随即掉头再上高速,再下高速时货车又变出车身,这一令人费解的操作原来是车主为了节省...

一辆满载的货车上了高速,下高速时竟然只有车头,车头随即掉头再上高速,再下高速时货车又变出车身,这一令人费解的操作原来是车主为了节省通行费。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李某驾驶货车拖挂轴车在广东省、湖南省多地高速公路通行。为了达到逃费目的,2023年9月21日,李某驾驶货车拖挂轴车由广东连州站驶入高速,行驶至湘潭北服务区后,将挂车卸下,于第二日驾驶车头从湘潭北站驶出高速,高速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之后,李某又驾驶车头返回湘潭北站服务区将挂车拖下高速,并从较近的收费站驶离高速。

李某通过将挂车提前卸载在服务区、伪造仅驾驶车头行驶的假象,使收费站按照车头标准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该逃费行为共计发生3次,逃费合计13089元。2023年12月5日,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李某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不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陶琛 邹晴)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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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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