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没有偷东西,这些东西都是我在车旁边捡到的。”面对讯问,魏某始终否认盗窃事实。在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检察官的“一招拆解”下,魏某的辩解不攻自破。近日,考虑到魏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属于累犯,且拒不认罪,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3年12月的一天早上,张某报警称,其放置于车内的黄金首饰、银元以及9700元现金被盗。当日,公安机关将有作案嫌疑的魏某抓获归案,并对魏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了黄金饰品、银元等物品及部分现金,这些正是张某丢失的。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魏某始终辩解上述物品是他从车旁边捡拾的,现金则是自己赌博赢来的。根据地下车库监控视频,承办检察官发现监控拍摄到魏某进入过车内,但没有拍摄到其拿着物品从车内出来,且视频画面不清晰。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面对“零口供”,承办检察官将目光转向被害人张某,张某称其被盗物品加起来10件左右。张某之所以记得如此清楚,是因为当时张某家里正好要办庆祝乔迁的“上梁酒”,物品、现金等财物都是根据当地习俗准备的。其中,被盗现金中有2000余元是刚从银行取的1万元现金中用剩下的,其余的是原来准备好放在车上的,总共9700元。
“既然被盗的是现金,是否可以通过纸币上的编码来比对?”承办检察官有了思路。在走访银行工作人员后,承办检察官得知纸币上的编码又称“冠字号”,一般由标记印刷批次的两个或三个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再由印钞厂按一定规律编排和印刷,每一张纸币的“冠字号”都具有唯一性。承办检察官决定比对纸币上的“冠字号”,来查明魏某使用的现金和张某被盗现金的“冠字号”是否一致。
通过比对,承办检察官发现魏某使用的现金中有27张百元面值与张某被盗现金的“冠字号”一致。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且魏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证实魏某之前在撒谎。同时,承办检察官还查清魏某实施了其他盗窃犯罪,盗窃金额共计3.8万余元。今年3月,慈溪市检察院以魏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蒋杰 孙芳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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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K粉”出现了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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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 新鲜直送 当日生产 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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