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址公园内摔伤,公园管理者必须担责吗?_湾区律师网

遗址公园内摔伤,公园管理者必须担责吗?

2024-06-28 10:54:34  浏览:1178  来源:法治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张的全部诉请。小张到遗址公园游玩,在行进路上失足卡入人行道中...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张的全部诉请。

小张到遗址公园游玩,在行进路上失足卡入人行道中的排水沟内,当场摔倒致手臂骨折。因与遗址公园就赔偿协商未果,故将遗址公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及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5万余元。

原告小张诉称,2020年3月初,自己与朋友相约到遗址公园赏花,在黑天鹅景区附近,脚踏入人行道上的排水沟内摔倒,致手臂骨折,为此花费较大。遗址公园没有在排水沟旁设置危险提示类的警示牌,存在过错,应承担公共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遗址公园辩称,导致小张摔倒的是遗址公园内的明渠排水沟,这些排水沟是几百年前前人设计,公园仅有展示、维护该设计的责任,对设置此类沟渠不存在任何过错。另,事发地前后有多处类似排水沟,小张应对事发地的地形有明确的认知,遗址公园对小张的损害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址公园不同于一般游览性公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旨在利用遗址资源,对遗址进行保护、修复、展示。本案所涉排水沟是前人为方便雨水流通设计,且位置明显,不具有明显危险,故遗址公园在道路设置和管理上并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另外,案涉道路上有多条排水沟,行人不论从哪个方向行进,均可在可视范围内知晓排水沟的存在。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览遗址公园时,应做到谨慎注意。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小张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史敬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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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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