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家装饰公司和个体建筑从业者发生工程款纠纷,没有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在公司网站上发布黑名单,披露张某的个人信息,用侮辱性言语攻击张某。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装饰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原告张某系个体建筑从业者,因承建某批发市场工程与芜湖某装饰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张某发现装饰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张某的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造谣诬陷张某涉嫌重大经济犯罪、骗取工程款等,同时使用“道德败坏、猪狗不如、违背了合伙人协议、违背了社会道义、触犯了国家法律”等词语侮辱张某。张某提出,装饰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对自己的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于是张某多次要求装饰公司删除相关信息,但装饰公司置之不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装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与张某有关的所有信息,在装饰公司网站和芜湖市级以上媒体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即便如装饰公司辩称因张某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取得工程款,其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然而装饰公司未就争议工程款事宜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自行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黑名单披露张某的个人信息,对张某使用了侮辱性言语攻击,并在未经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况下称其“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且导致部分点击查看了该信息的网友在未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会对张某进行负面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张某名誉的降低,装饰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法院遂判决装饰公司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声明刊登于装饰公司网站,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公司注销后合同违约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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