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_湾区律师网

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2024-03-07 10:03:19  浏览:1298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3年9月3日,婴儿王某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露游公司)体验游泳一次,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游泳卡押金100元。同月5日,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40次游泳卡余款2498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

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在使用预付卡消费过程中,因经营者不在原地址经营,导致消费卡无法使用,其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3日,婴儿王某在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露游公司)体验游泳一次,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游泳卡押金100元。同月5日,其母向伊露游公司交纳办理40次游泳卡余款2498元(期限为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5日)。办卡后王某曾游泳一次,未出现哭闹的现象,在第三次和第四次游泳时出现哭闹。二审中伊露游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王某的游泳卡已不能继续使用。王某以伊露游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伊露游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但遭拒绝,遂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伊露游公司返还其押金100元和游泳卡余额2387.55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间口头订立的服务合同有效。王某诉称的伊露游公司经营范围、地址与发票问题,与合同目的无关;所称伊露游公司违反相关管理条例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伊露游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称,伊露游公司有违约行为,合同应予解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伊露游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在其经营地及注册地经营,致王某购买的游泳卡无法继续使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上诉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据此,该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王某与伊露游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伊露游公司返还王某游泳卡费用2262.65元,押金100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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