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2)嘉盐刑初字第471号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云,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2)第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鹃和徐钱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辩护人薛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应建成等人组建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万家购物网”和“百业联盟”作为平台,推行“消费满500元返红利500元”、“一元返利政策”、“消费=存钱=免费”等“超高额”购物消费模式以引诱他人消费,并要求参加者以参加消费、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会员加入先后顺序组成层级,各层级的级别高低视其自身发展划分为区域代理商、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VIP会员、普通会员五个级别,此后主要采用以会员消费额、加盟商营业额、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等方式进行传销。
2011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经人介绍加入该公司,并成为海盐地区的区域代理(金牌代理商),此后被告人吴某甲以发展会员和加盟商获取计酬为目的,通过上门宣传、组织讲座等方式向他人宣传介绍该公司的经营、获利模式,并以“消费满500元返红利500元”、“一元返利政策”、“消费=存钱=免费”等高额返利宣传模式积极引诱他人参与发展会员和加盟商,要求参与人员加入并不断发展下线从中非法谋利。至案发时,被告人吴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37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孔某、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潘某乙、郑某、王某甲、沈某甲、陈某乙、沈某乙、刘某、张某丙、黄某、陆某、董某、赵某、余某、虞某、傅某、吴某乙、潘某丙、王某乙、潘某丁、谢某、何某、王某丙、林某、朱某甲、崔某、许某、朱某乙、吴某丙、钟某、陈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应建成、杨江峰、邵康等人的供述,海盐县公安局抓获经过、“玩家购物”网上下载的会员详细资料、下级会员名单、金华亿家电子商务公司运营模式、玩家购物代理详解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
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琴萍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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