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郭志武、郭明礼共同偿还原告柒启旺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郭志武未履行义务,柒启旺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2年9月17日,郭志武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辆丰田RAV4汽车(车牌号赣KG0077)过户给廖志平。2012年9月18日,其妻胡小妮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郭志武已经归还柒启旺欠款的情况下,协助郭志武一起将登记在胡小妮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暨阳玫瑰城10栋1单元602室过户给了胡小妮姐姐胡小妹的女儿刘莎,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12年10月18日,郭志武与胡小妮登记离婚。执行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郭志武、胡小妮隐匿行踪,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逃,2014年11月11日,两人投案自首。
2015年3月1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志武、胡小妮被控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志武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告人胡小妮协助被告人郭志武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两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郭志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胡小妮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郭志武与胡小妮二人本应齐心协力,共同偿还债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二人蔑视法律尊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二人因抗拒法院执行,走上共同犯罪的道路,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王飞诉洋河酒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因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判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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