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通话和提款是最为重要的环节,这其中均离不开两种卡,即手机卡和银行卡。为掩饰罪行,犯罪分子开始越来越多地在网络中寻觅“替身”,而有的人则为贪图小利,甘愿成为帮凶,非法出售、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
“银行卡、手机卡管理失控是造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李中华表示,该院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此类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多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或技术支持,而犯罪模式则趋向“团伙化”“公司化”。
在通州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就出现团伙成员中有人负责开车,有人负责操控设备,有人负责维护和调试设备,通过操控特定设备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远程拨打电话、群发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在案件审理中,通州法院还发现,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由过去的线下提现为主转为线上转账为主,且出现了向线上虚拟交易发展的现象,行为人利用手机银行等线上支付结算工具接收上家赃款,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转移给他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由于虚拟交易平台不强制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因此多数用户注册信息均为虚假信息,这也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
针对这些新特点,通州法院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作为重点工作,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事前帮助行为和事后转移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切断电信网络诈骗产业链条,努力遏制相关犯罪高发态势。
通州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抵制不良广告信息,同时要遵守相关制度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办理和使用银行卡、手机卡过程中遵守金融部门、电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若发现身份证件遗失或个人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以防财产被转移。
“莫贪蝇头小利,以免害人害己。”通州法院法官表示,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市民切莫贪一时之财为犯罪分子提供违法便利,一旦实施违法行为,不但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个人也会受到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制裁等不同程度的惩戒。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反诈主播成功阻止多起电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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