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炒菜界的海底捞”被判侵权_湾区律师网

自称“炒菜界的海底捞”被判侵权

2022-07-03 15:32:15  浏览:1286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闫永廉因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闫永廉

因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知名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

原告海底捞公司诉称,其注册和持有的海底捞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原告认为,被告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称,自己一直将原告视为学习榜样,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被告使用方式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相应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原告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综上,东城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判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合理借鉴是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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