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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

2022-07-03 15:32:03  浏览:1291  来源:法治网
4名无业人员明知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仍然在网上销售,短短一年时间内,销售金额达80万余元。近...

4名无业人员明知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仍然在网上销售,短短一年时间内,销售金额达80万余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王某伟于2018年上半年起,在网上销售减肥产品,后通过网络等途径得知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从被告人任某子等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产品并对外出售。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从韩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出售。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韩某销售金额共计3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伟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被告人任某子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4229元。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减肥产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据了解,该减肥产品具有加速心跳、导致口渴等副作用,孕妇、老人、心脏病人均不能服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伟、任某子、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韩某、王某伟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韩某、王某伟、任某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王某伟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且有其他严重情节,任某子销售金额10万余元,均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朱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某供述减肥产品来源的行为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能认定为立功,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韩某等4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80万余元。本案判决已生效。(刘俊杰 王继学)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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