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谢某、谭某与他人共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案。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谭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4719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谭某违法所得131949元,上缴国库。
2021年7月,被告人谢某、谭某与冯某(另案审理)共谋,在明知GOIP设备可以同时使用多张电话卡海量拨打电话、明知架设GOIP设备系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利欲熏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谢某、谭某与冯某分工明确,由谭某联系卖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具有32个卡槽的GOIP设备和大量电话卡。之后由谢某通过“蝙蝠软件”联系“小宝”(身份不详),按照“小宝”的指示,三人在双峰县境内架设GOIP设备,开机并频繁更换手机卡和架设地点,以图逃避公安机关打击。2021年7月31日至9月16日,三人通过架设该设备共计非法获利17万余元。
经查,谢某、谭某、冯某在该GOIP设备上使用的多张手机卡均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被害人王某34339元,骗取被害人刘某10380元,涉案金额共计44000余元。2021年9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架设该设备的被告人谢某抓获,并依法扣押该设备及手机卡100余张。10月1日,谭某被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谭某与他人共谋,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技术支持,诈骗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谭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谭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退赔给被害人;对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果 张任泊 贺怡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执行法官雪天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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