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李文浩
雨天骑行不慎摔伤,为弥补损失,便自导自演了一场汽车追尾事故来骗取保险金。近日,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保险诈骗案一审宣判,涉嫌骗取保险金的蒋某、蒋某某、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5万元至1.5万元不等。
2019年11月底,蒋某接到父亲蒋某某的电话称自己骑电动车时摔了。蒋某立即赶到父亲家中查看,发现是骨折了,后父子俩居然想到以此来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补贴医药费。蒋某叫上远房亲戚张某,3人在蒋某某摔倒的地方合谋。蒋某让张某帮忙伪造与其父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再以此走保险报销医药费,事成后给予张某一定费用。蒋某觉得其父摔倒的地方是一条直路,较难发生事故,于是另找了一个小路口伪造事故现场。随后张某电话报警,并在警方到达现场后声称是自己开车追尾了蒋某某的电动车。
根据张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等证据,警方最终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据此联系保险公司,蒋某某经诊断系锁骨骨折,最终按照保险报销流程得到了5.7万余元的赔偿费,后因群众匿名举报案发。
案件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行流水、保险公司理赔资料等在案证据,丹阳市检察院认为,蒋某、蒋某某、张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依法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3人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承办检察官表示,车险保障的是车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让众多车主可以更安心驾驶,但蒋某等人竟为一时贪欲打起了保险理赔的主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检察官在此提醒,根据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而本案所述的此种情形之外,采取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程度、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及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广大群众应谨记,生财应有道,切莫走歪道,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依法惩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私信要钱,请电话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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