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范本_湾区律师网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范本

2022-06-03 14:50:33  浏览:1443  来源:网络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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