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人曾于年月日对第类第号商标向你委提出申请,商标评审编号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该商标评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