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甲刀是日常生活中的必备小工具,然而它却引发了一起专利诉讼。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爱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爱魔科技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寻梦公司)、营口市鲅鱼圈区志向高远图书坊(下称志向高远图书坊)、王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志向高远图书坊侵犯了爱魔科技公司享有的名为“电动指甲刀(iMo11-G1)”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志向高远图书坊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爱魔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2017年8月17日,爱魔科技公司就涉案专利提交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6月1日获得授权。2021年8月,爱魔科技公司发现名为“志向高远家居生活专营店”的拼多多店铺中销售的电动指甲刀(下称涉案侵权产品)的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近似,涉嫌构成侵权。爱魔科技公司认为3被告涉嫌侵犯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随后将其起诉至法院。
上海寻梦公司辩称,其作为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是交易主体,未因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直接获利,且已尽到网络信息平台服务者管理协助义务。在该案诉讼前,没有收到原告投诉,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立即删除、屏蔽了可能构成侵权的商品销售链接。志向高远图书坊和王某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外部轮廓、形状、图型布局基本相同,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整体轮廓、形状、图型布局基本相同,其他局部的差异不足以使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据此,法院认定志向高远图书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上海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技术服务提供方,已尽到其作为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提示义务,并且在收到起诉状后审查到侵权产品已经下架,其已尽到其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合理的管理和协助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该案尚处于上诉期内。本报多次联系被告,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李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企业须充分尊重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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