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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23:39:42  浏览:1924  来源:网络
关于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关于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办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市监函〔2021〕6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明确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可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也可能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对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对此不服的一般是被控侵权人,此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时,对此不服的可能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将这种情形排除在可诉的范围之外,相关当事人将失去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收到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行政裁决时,相关当事人不服的,也应可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制作行政裁决书时,应当列明对裁决不服的司法救济途径。此外,基于公平原则,法定起诉期限也同适用该条所规定的15天。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2021年10月28日


文章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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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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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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