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上诉一案。
一审原告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生公司)诉称,好医生公司于2004年10月继受取得涉案商标,并一直使用至今,涉案商标及好医生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页、手机App的下载界面上标注平安好医生图文标识,在App操作界面上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标识,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
同时,平安公司在其App乃至互联网商业服务上将“平安好医生”“好医生”用作其企业简称,并将“平安好医生”作为其股票简称,构成擅自使用好医生公司企业名称、特有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其第1908463号“好医生”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及擅自使用好医生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安公司赔偿好医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万元;平安公司在其官网及《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平安公司辩称,被控标识与涉案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使用被控标识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种类上差距甚远,且平安公司对被控标识的使用行为客观上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产生丑化涉案商标、不当利用涉案商标声誉的后果;其次,好医生公司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达到驰名的程度;第三,平安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故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第四,平安公司对被控标识的使用源于自己创立的品牌,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平安公司既没有侵害涉案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平安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好医生公司300万元。宣判后,好医生公司和平安公司均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好医生公司上诉请求认定其“好医生”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以此为基础予以保护,判令平安公司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好医生来了”等商标。同时请求判令平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000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平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好医生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据了解,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平安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好医生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安公司若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的300万元赔偿金额是否恰当;若构成侵权,平安公司是否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杨傲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2019新《商标法》修改内容解读以及我国《商标法》的历次修订梳理 - 深圳商标律师 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纠纷案件
2019新《商标法》修改内容解读以及我国《商标法》的历次修订梳理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在第十...贵州局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日前,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部署开展疫情期间非正常商标、非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