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印发_湾区律师网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印发

2022-08-05 00:16:41  浏览:1365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强 见习记者 刘欣 记者8月4日从中国民航局获悉,为做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工作,调动民航企事业单位及...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强 见习记者 刘欣 

记者8月4日从中国民航局获悉,为做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工作,调动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报告安全隐患的积极性,日前,民航局印发《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防范安全风险。

据悉,《管理办法》规范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概念,明确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是指报告人通过强制报告以外的方式(即自愿报告、安全举报、信息共享)进行的安全信息报告,其中报告人包括民航从业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为强化主动报告所收集信息的闭环管理,《管理办法》对现有的自愿报告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和安全举报流程进行了梳理,细化处理的环节,明确处理的时限,要求整改落实所收到信息反映出的问题,并将细化的闭环处理流程以流程图的形式展现。例如,共享平台上,要求发现重大安全问题的单位及时将问题分发至相关单位核实、调查整改,监管单位关注辖区内单位,监管相关单位及时完成核实、调查整改。

《管理办法》对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包括报告机制、报告平台、处理反馈、奖励制度、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自愿报告和共享信息的“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原则,要求民航企事业单位明确对报告人的保护和奖励政策,报告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处理人员遵守保密记录等。

此外,为推动员工敢当、愿当安全信息主动报告人,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为安全”良好安全文化氛围,借鉴国际上的做法,《管理办法》对减免处罚提出了具体条件,当同时满足相关方面的条件时,局方可对主动报告自己违章行为的人员予以减免处罚。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行为的后果以及信息来源唯一性等因素,视情对报告人予以减免处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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