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自费为小区买滑梯 他人滑倒是否担责?_湾区律师网

以案说法|自费为小区买滑梯 他人滑倒是否担责?

2022-10-28 08:36:35  浏览:1120  来源:光明网
  【案情】张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小孩。因小区娱乐设施较少,张女士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

  【案情】张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小孩。因小区娱乐设施较少,张女士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儿童免费玩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张女士的提议,并表示会为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楼一楼大厅公共区域。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去玩耍,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等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

  刘女士在途经大厅时,踩到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湿滑导致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其摔倒,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说法】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定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同意张女士放置滑梯后,应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当小区大楼大厅地面湿滑时,物业公司未能有效清扫、未设置警示标志,该工作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察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于张女士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张女士的善行善举不应被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是,张女士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游玩等善良目的,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二是,张女士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住户的人身危险性,也不会必然导致事故发生。三是,要求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张女士自费购买游乐设施的善心、善行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不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女士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 责编:陈畅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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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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