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医疗器械公司将一批价值50万元的呼吸机交由物流公司运输,为节省保价费,医疗器械公司虚报货值,保价声明货物价值2000元。物流公司接收这批货物后,擅自转交给他人实际运输。然而,司机在运输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全部被烧毁。
医疗器械公司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货物实际价值50万元进行赔偿。医疗器械公司认为,物流公司擅自将承运业务转包,存在重大过失,不适用保价限赔条款,应当按照实际价值全额赔偿。但物流公司表示,医疗器械公司虚报货物价值,公司只收取了600余元运费,却被要求承担50万元货物的赔偿风险,有悖公平原则,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2000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医疗器械公司自担40%的责任,物流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医疗器械公司赔偿损失30万元。
【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二是医疗器械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法官表示,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条款,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承运人据实赔偿的责任,限制了托运人的权利,但如果承运人在实际承运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的,该保价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中,因物流公司擅自转包扩大了货物受损的风险,且实际承运人的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物流公司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保价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涉案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针对医疗器械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法官表示,医疗器械公司未如实声明涉案货物的价值,存在明显过错。对2000元和50万元的货物,物流公司的收费必然不同,所采取的承运方式以及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也不同,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可能会误导物流公司的判断,进而造成实际承运中货物受损,故医疗器械公司也应承担不诚信申报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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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微检治”点亮县域法治新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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