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刘新文 向棋麟 陈政)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法院判处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2000元,并在《株洲日报》上刊登公告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8月20日,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提供了自己的电话等信息。2020年12月31日交房后,陈某陆续接到各种装饰、装修商家的推销电话,上述装饰、装修商家对陈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楼层、栋号、房号、是否装修都非常清楚。陈某不堪电话骚扰,遂起诉至法院。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株洲中院。
株洲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导致收到大量推销电话,对其生活和精神造成了困扰和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证明其个人购房信息系本案被上诉人泄露给装饰、装修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个人购房信息的收集者、管理者和处理者,有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承认存在其售楼部销售人员泄露信息的可能,导致其未尽到采取措施保护陈某个人信息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举证责任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商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泄露陈某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据此,株洲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购房人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着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问题。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一种,系人格权保护的范畴。民法典编纂时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加以规定,正是为了充分发挥保护人格权的作用。2021年,国家又颁布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在本案判决的同时,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株洲中院还向行业管理部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结合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督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杜绝购房人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无序滥用等现象,规范房地产行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等行为,推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落到实处。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违规运营“团贷网”非法集资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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