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对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反映的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全面依法治兵团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司法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兵团各师市贯彻落实兵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着力点,认真组织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努力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打造成法治兵团重要品牌,更好发挥其在高水平法治兵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明确了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和案件范围,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涉案争议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原告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根据《意见》,对人民法院未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鼓励行政机关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实际行动推动行政应诉案件从“告官难见官”向“告官必见官”转变。
《意见》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在庭审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辩论,陈述己方意见,回应对方质疑,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确保“出庭出声”取得实效,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实质作用。
《意见》还要求,要完善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兵团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依法保护让文物绽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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