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老王与老赵这对邻居却因入户门朝向问题争吵不休,诉至法院。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判决被告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
【案件详情】
老王与老赵两家是同一楼层户门相邻的邻居。最初,房屋在交付时入室门均为内开门,但老赵为增加房屋的空间利用率,在装修时未经老王同意,擅自将入室门改为外开门,这给老王家出行造成极大不便。老王要求老赵恢复入室门开门朝向,但老赵并不同意,依旧我行我素。两家因此事僵持不下,老王只能起诉至法院。
经现场勘察发现,老王住在楼道内侧,该楼房通道本就狭窄,老赵家房门开启时整个通道几乎被占满,门框距离墙壁仅剩几十厘米,刚好阻碍了老王家出行的通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交房时均为内开门,老赵未经邻居同意改变入室门朝向,占用了公共通道部分空间,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使用,对老王一家的出行造成阻碍,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判决老赵将入室门恢复为内开。
【法官提示】
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第22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此项法律规定目的是为确保不动产权利人在必要限度内行使权利,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邻里之间如果一方不顾相邻权利人居住使用房屋的正常需要,作出影响他人生活便利且超出他人必要容忍限度的使用行为,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开门朝向并非仅涉及老赵自身对房屋的使用需要,对老王一家也存在潜在影响,特别是涉及到过道通行。该小区房屋公共通道本就较窄,改为外开门后无法容纳一人正常通过,影响公共通道的使用,对其他人的出行造成较大不便,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法院判决老赵将门改为内开,保障老王一家能够正常安全通行。
根据《民法典》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人在行使权利应在必要限度内,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对于房屋的使用亦是如此,只有在正当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和谐的邻里关系。
文/汤讷敏 段旭(北京门头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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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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