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不论如何创新,保证服务质量、优化消费体验,始终是商家对消费者应尽的责任义务和经营发展的制胜之道。商家只有不断优化管理、提升服务,才能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实现自身更长远的发展。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行业蓬勃发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玩“文字游戏”升级保费、设置免赔额高门槛、投保容易赔付难等套路屡遭诟病。不少消费者吐槽:看似以极低的保费为自己配足了保险保障,但等到理赔时才发现“保了个寂寞”。
当前,互联网保险异军突起,已成为传统商业保险的有益补充。由于突破了传统商业保险因险种过于单一而不利于多元理财的禁锢,互联网保险特有的消费门槛低和服务个性化等优势,契合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愈发受到消费者青睐。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到2022年,全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已经从60家增长到129家,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已经从290亿元增加到4782.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2.3%,互联网保险正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
但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也乱象频仍。比如某平台宣称投保1.2元即可享受600万元的保险保障,待消费者下单后却发现自动扣款范围变成了1元至4000元,起赔门槛则高达6万元,且赔付比例最高仅为30%,最低只有10%,致使消费者“保了个寂寞”。商家在营销互联网产品中如此大玩文字游戏,故意以低性价比噱头诱惑消费者陷入精心设计的高门槛理赔陷阱,已涉嫌多重违法,不能任由其为所欲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家在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中,以“低进高出”套路欺诈消费者,既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也属于明令禁止的虚假宣传,相关监管部门不能视而不见,必须重拳出击。
不良商家故意设置套路,让消费者在互联网保险消费中误入“低进高出”的陷阱,折射了一种利益博弈的非正常状态,与现代法治追求的目标相去甚远。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让利益在合理公正的法治框架内公开博弈。因此,在互联网保险服务风险无处不在、随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情况下,给“低进高出”的不良商家套牢法治缰绳,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
对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多措并举,对不良商家该处罚的严肃处罚,该整改的及时整改,藉此进一步改善互联网保险消费市场环境。同时,鉴于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机制仍有待完善、许多没有资质的平台能够顺利进入互联网保险生态圈的现状,相关部门还就互联网保险门槛的准入、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企业信用的惩戒、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责任承担等,尽快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确保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
当然,不让消费者在互联网保险消费中面临“保了个寂寞”的尴尬,商家的主动自律至关重要。这是因为,互联网保险不论如何创新,保证服务质量、优化消费体验,始终是商家对消费者应尽的责任义务和经营发展的制胜之道。商家只有不断优化管理、提升服务,才能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体验,实现自身更长远的发展。(张智全)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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