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8月14日电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明天起施行。《解释》旨在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司法保护,以法治护航绿水青山。
记者了解到,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近年来,涉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善。例如,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和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作了修改完善。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对森林权属、森林分类、林木采伐等方面的规定作出重要调整。法律修改后,司法解释需要作相应调整。
“与此同时,实践反映,涉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已有司法解释在有的方面不完全适应此类案件特点,也需要作出修改完善。”周加海说,鉴此,为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最高法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
他表示,为确保《解释》最大限度发挥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起草过程之中着重把握了如下几点:
一是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强化森林生态安全司法保护。考虑到森林资源由林木和林地共同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既包括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林木犯罪,也包括非法占用林地犯罪。为全面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便于司法实务办案,《解释》对既有多个涉林犯罪司法解释加以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司法解释,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一体保护。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落到实处,严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刑事法网,彰显了严惩相关犯罪、全面保护森林资源的坚定立场。
二是明确从重处罚情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解释》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实践情况,设置了五项从重处罚情形,即对所涉行为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非法采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的行为,较之非法采伐其他地方的林木,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更为严重,故设置为从重处罚情形之一。又如,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明显属于主观恶性较大,故亦设置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是贯彻从“治罪”到“治理”理念,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为推动对森林生态的有效保护,《解释》专门将“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明确为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以引导行为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这既是落实从“治罪”到“治理”理念的具体举措,也是宽严相济、恢复性司法的当然要求,对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具有重要意义。(孙满桃 刘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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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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