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手机“偷拍神器”在网上销售牟利_湾区律师网

改装手机“偷拍神器”在网上销售牟利

2023-08-17 09:50:29  浏览:1007  来源:法治网
近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偷拍器材案,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吕某、徐某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

近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偷拍器材案,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吕某、徐某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

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吕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徐某将手机前置摄像头非法改装到耳机插孔等位置,让设备具备隐秘拍摄的功能,并支付改装费共计41360元。吕某还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销售,共计生产、销售改装手机300余部,违法所得49万余元。经鉴定,改装手机是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依法没收追缴的吕某非法所得8万元、徐某非法所得41360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吕某违法所得41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两部偷拍手机予以没收。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宗 红 沈 婷)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器材流入社会更会被“别有用心之人”使用,存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以及引发社会矛盾等严重后果的隐患,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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